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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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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为日照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为:RIZHAO Human Resources Consulting Association,缩写:RZHRC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日照市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工作者及相关单位依法自愿发起组织、经日照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化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培育发展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为己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和事业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加强行业内的自我规范、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发挥协会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协调、行业自律等功能。积极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内部及与其他行业的交流合作,推进日照市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和谐发展,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日照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和保障。

第四条 协会的行业发展理念是: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以人为本,服务至上;诚信自律,创先争优;合作共赢,有序和谐;立足日照,面向海外;形成特色,走在前列。

第五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日照市民政局。协会地址设在日照市正阳路南首路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建议。

二、 制定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组织学术交流;严格行业自律,维护行业信誉,促进企业素质与行业水平的提高,促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 开展咨询服务,出版行业刊物,向会员提供丰富有效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经济信息。

四、 促进会员合作,组织行业内外交流,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协会的影响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

1.经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

2.在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方面具有较大贡献和影响力的经济实体;

3.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

4.非本市登记但在本市设有人力资源服务分支机构的企业;

5.热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其他机构和团体。

凡具备以上资格之一的合法机构和团体,依法经营,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个人会员资格

1.本市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热心支持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人员;

2.本市企事业人力资源部门中热心支持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人员;

3.关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专家、学者、人力资源研究人员;

4.热心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事业的其他社会人士。

凡具备以上资格之一的人员,遵纪守法,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凡要求入会的机构、团体、人员应当提交入会申请书、准确真实的背景资料,遵守协会章程和其他规定的承诺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入会手续;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和监督权;

(五)可要求协会对其提供的资料保密

(六)可要求协会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七)可申请承办协会活动;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按本章程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及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三)支持协会工作,必要时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所需资料;

(五)积极宣传协会,协助发展新会员;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由各届理事会制定和调整会费标准。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2月。

第十四条 凡对人力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或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热心与本协会进行合作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行业领导,经秘书长会议提出,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协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和协调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十一)审议行规行约;

(十二)审议并批准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十三)推举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四)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和形象者,做出处理决定;

(十五)表彰协会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集体,向有关人员、团体授予称号;

(十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三、十四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协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务;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下设若干办事机构。由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由秘书处提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并发给聘书。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特聘专家组,实行聘任制。条件成熟时,成立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协会可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本条 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协会依法成立的“分会”。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协会按照会员理事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会员开展活动等经费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变更程序

(一)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或函商2/3以上理事会成员并获同意决定;

(三)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终止程序: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协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15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日照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