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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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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日照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日照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200元/年;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元/年;副秘书长单位3000元/年;副会长单位3000元/年;常务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会长单位5000元/年。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日照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日照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2016年7月15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日照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2015年7月15日